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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型保險商品副本可理賠係由保險局於95年9月1日統籌規範保險公司,相關的規範如下:
95年9月1日保險局公告實施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未來保險公司若核保時已知保戶有投保別家保險公司或自家公司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沒有拒絕核保時,則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申請理賠,但如果保戶未事先告知,則不是所有副本收據,保險公司都必須接受,請部份是我們在投保時需特別注意的地方。
另外再次提醒不是所有醫療副本都可申請理賠!
只有二種情況可接受副本理賠,
一是保戶預先告知保險公司已投保另一張實支實付型保單,且保險公司還核保。
二是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保戶二張以上實支實付型保單。
所謂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是針對被保險人就醫時,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部份餘額予以給付,具有損失填補性質,所以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此理賠日額型醫療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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