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金融理財資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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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
3.正本收據
4.受益人(保險事故本人)存摺影本
5.保單(視保險公司規定是否需要)
ps:收據有幾家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就要開立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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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團發威全台急凍,因氣溫驟降而導致心血管疾病驟發的患者也不少,許多人已知道,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若是因為戶外低溫環境導致上、下班途中驟發心血管疾病等,是否也能申請職災給付?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殘給付科科長傅完珍指出,這部分在上下班有不同認定標準。

傅完珍談到,勞保職災給付相關規範中,若因長時間工作,下班時突然接觸到戶外冷空氣,導致中風等心血管疾病造成失能、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或家屬可以提出職災申請,但若是在上班途中發病,勞保局在審核時會綜合被保險人前幾天的工作狀態,評估是否因為發病前幾日工作過量,導致抵抗力下降而發病,作為是否符合職災給付的標準。

上下班途中若發生意外傷害,勞保被保險人從住院第4天起,可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補償診療期間的薪資損失,然而,雖然有勞工保險的保障,幾波冷氣團襲台,民眾無論上下班都需做好禦寒工作,以保健康。
 
【2011-01-17,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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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月1日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投保薪資低於17,880元者, 本局主動調整
 

100年1月1日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7%計算,與就業保險費率1%合計為8%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8日勞保1字第0990090556號函示,自10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8%。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亦即10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計算,與就業保險費率1%合計為8%。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17,880元,投保薪資低於17,880元之被保險人,本局自100年1月1日主動調整為17,880元,投保單位不需申報
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從原先每月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投保薪資第1級修正為17,880元,童工(未滿16歲)、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下限修正為12,540元,亦同時自100年1月1日生效。部分工時人員月投保薪資下限則無變動,仍維持11,100元;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下限亦無變動,仍維持6,000元。(原分級表12,105元、12,300元及17400元等級已刪除)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本局將自100年1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保險費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1.年滿16歲以上被保險人(部分工時人員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除外):月投保薪資原為17,280元及17,400元者,調整為17,880元。
2.部分工時人員、童工、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
(1)月投保薪資原為12,105元及12,300元者,調整為12,540元。
(2)原月投保薪資為17,400元者,調整為17,880元。
投保薪資調整通知函將列印於99年1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背面於99年12月下旬寄發投保單位,調整投保薪資的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則將列印於100年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00年2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屆時請詳細核對,並儘早於保險費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自100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申報年滿16歲以上全時工作之勞工加保或調整勞保投保薪資時,請自17,880元起申報
請投保單位依所屬勞工實領薪資報酬申報投保薪資,各類被保險人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17,880元者,月投保薪資下限如下:
1.年滿16歲以上被保險人(部分工時人員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除外):月投保薪資下限為17,880元。
2.童工、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下限為12,540元。
3.部分工時人員:申報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請於表內註明「部分工時」字樣,月投保薪資下限為11,100元。
4.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申報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請於表內註明「庇護性就業」字樣,月投保薪資下限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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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在第59條(職災)當中有規定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著,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  (工資終結)
 

舉例說明:以薪資2萬、實薪投保試算

薪水2萬 月投保薪資 20,100 元

一但員工發生職災,因此住院不能工作超過三年


勞保傷病給付最高給付二年       

第一年可給付(365-3)×(「月投保薪資」/30)× 70% =169,778 元    

第二年可領          365 ×(「月投保薪資」/30)× 50%  =122,275 元   

  
最高總共可給付=292,053   元   


勞基法$59規定雇主的責任

第一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二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三年後工資終結        原領薪資X40個月           =800,000 元

最高總共負擔    =      1,480,000  元 

雇主實薪投保後        雇主責任-勞保傷病給付   =1,184,947 元   
仍需負擔的責任   

     
ㄧ般企業主會擔心像這樣的龐大責任及風險的產生,都會去跟人壽保險公司購買的團保(意外傷殘住院險), 但這樣的但是購買這樣團保在勞基法上不但無法抵充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反而將視為員工福利,造成企業二次成本的浪費,得不償失!

但因為勞基法$59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所以正確的投保方式應該是購買所謂的雇主責任險(補足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一樣是意外傷殘住院險不同的是跟「產險公司購買」,被保險人是公司,而不是員工!而且不是買而已,還必須在工作契約當中明定,產險公司這樣的意外傷殘住院險可以抵充勞基法上的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此才能夠彌補雇主在勞基法上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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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們~好康報報來囉!!

如需服務可留言給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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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共通作業平台」繳納之各項公務費用、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及各項預借現金專案)本金及利息、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信
          用卡年費及其他一切與信用卡相關之手續費,如:國外交易結匯手續費、緊急替代卡費用、各項繳費作業平台所收取之手續費等。
      2.  現金回饋係以財神卡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減去退貨消費之淨額乘以0.5%計算,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
      3.  當期消費之回饋金限折抵財神卡次期刷卡消費,次期未折抵完回饋金即歸零。 
      4.  回饋金限折抵刷卡消費,持卡人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轉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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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型保險商品副本可理賠係由保險局於95年9月1日統籌規範保險公司,相關的規範如下:

95年9月1日保險局公告實施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未來保險公司若核保時已知保戶有投保別家保險公司或自家公司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沒有拒絕核保時,則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申請理賠,但如果保戶未事先告知,則不是所有副本收據,保險公司都必須接受,請部份是我們在投保時需特別注意的地方。


另外再次提醒不是所有醫療副本都可申請理賠!

只有二種情況可接受副本理賠,

一是保戶預先告知保險公司已投保另一張實支實付型保單,且保險公司還核保。

二是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保戶二張以上實支實付型保單。

所謂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是針對被保險人就醫時,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部份餘額予以給付,具有損失填補性質,所以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此理賠日額型醫療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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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難免會遇到一些不測風雲,如失業或經濟發生困境時,若無法繳交保費該如何呢?其實我們可以透過變更的方式,讓我們的保障依然存在,這樣的作法也同時解決了我們因繳不出保費又擔心沒保障的問題了!


【減額繳清保險】

係指在不變更原本的保險期間與條件的狀況下,以當時契約所載明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但需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及保單借款本息、欠繳之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等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其金額再以躉繳的方式換算能購買到多少的保障。簡單說明,就是不用在繳交保費的狀況下,可使原契約繼續有效至期滿,只是原有的保障變少些!

假設晴天在20歲時買了一張繳費20年;300萬的終身壽險,繳費第10年之後,因經濟因素無法繳交保費,這時呢?晴天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減額繳清的契變申請,晴天此時在未來的10年已不需在繳交保費,在無任何保單借款及欠費的情況下,晴天的保障約會降為150萬左右,契約條件不變就是終身擁有150萬的壽險保障!


【展期定期保險】

係指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的營業費用及保單借款本息、欠繳之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等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在來看以原保額之條件計算契約能繼續有效到什麼時候。契約變更完成後則不用再繳交保費,原保障可展延至變更後所載明的年限,如在展延之年限內死亡者,則保險公司將會依約給付保險金。

以上例來說,晴天如選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的話,未來的10年,晴天同樣的不用再繳交保費,保障到然維持300萬,只是他的保障已不是終身的囉,而是展延至某年的某一天,屆時保障就會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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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改變傳統人壽保險固定利率的作法,隨著要保人自己選定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來決定投資報酬的大小。

保險公司並為每一要保人分別設立分離帳戶,其保險公司一般帳戶獨立分開,讓要保人可以直接分享投資績效,同時若保險公司破產,要保人分離帳戶內的資產不會受到影響。

投資型保險的投資報酬由要保人所選定的投資標的所決定,可能因投資組合選擇佳而有高投資報酬,但也可能因投資組合選擇不佳而有低報酬,甚至負報酬,因此要保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目前市面上的投資型保險保單大致上可分為兩種,【甲型】投資型壽險保單是一旦被保險人死亡時,取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取其高者給付死亡保險金;【乙型】投資型保單的死亡給付,則是將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相加。

投資型保單與傳統保單不同的地方,除了會變動的保險金額、會變動的保單帳戶價值與無法預期的投資風險外,費率結構與資金運用的透明度也是很明顯的差別,保戶能很清楚知道所繳保費的去處,並可定期取得相關的財務報告,及適時了解自己的資產變化。

一般投資保單的費用包括:

1.基本保障費用:係指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向保戶收取公司營運相關行政費用,通稱前置費用,最高為基本保費的150%。

2.額外投資保費費用:係指保戶將額外一筆錢投入分離帳戶時,所收的投資行政費用,最高為增額的5%。(市面上3%~5%都有)

3.保單管理費:係指保單運作所產生的行政管理費用,自保單價值中每月扣取,每月約新台幣100元不等。

4.投資標的轉換費用:投資標的轉換時所產生的費用,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約定固定時間固定次數不收取費用.若超過時則依次數收取轉換費用。

5.贖回費用:可稱後置費用,一般可說為解約費用,有關相關費用的話則依各保險公司之契約規定辦理。

投資型保單因內容複雜,加上年度費用率的問題,往往業務員在解說上不夠清楚,或是客戶本身不太了解的情況下,讓許多保戶誤以為保費都已用來投資,因而產生一些糾紛。

投資型保單最大的特色就是,可以提供今日的保障,,也同時創造明日的財富。 投資型商品的保險成本約只有一般保險費用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視不同年齡層),依投保繳費經驗來看,它可以說是低保費創造高保障的一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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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利益原則:係是保險契約要求要保人或被保人於契約訂立時,或訂立後,對於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之存在,其契約始生效力時,或於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始可獲得保險人之賠償。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6條)

1、本人:要保人以自己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保險契約時,基於個人生活之確保,自得據此以為保險利益。

2、家屬:(1)要保人如以他人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必須對於被保人飿合法之保險利益,或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切身利害關係,若無此利並或關係,則為法所不許。(2)所以家屬者,偯民法規定,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一家之親屬或非親屬。

3、生活費或教育所仰給之人: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係指實際供給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而言,無詥是否親屬或同居,要保人有保險利益。

4、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債務,其生死存亡,對債權人,有深切之利害關係,可得以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而訂立人身保險契約。(此項利益,仍應以金錢上之利益為準,為避免道德危之發生。

5、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替要保人管理財務或利益之人,若死亡或傷害常會影響到要保人的財產或業務經營。例如:執行業務之經理人,為信託人經營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等均是。


保險若不以保險利益之存在為條件,那保險跟賭博就沒差別了,會有這樣的設限,也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假設要保人可以以任何人的生命或身體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這樣是不是很容易會誘發道德危險呢?

所以,訂立保險契約時,須具有保險利益可防止道德危險發生及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也為維持公序良俗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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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可以繼承?以何種方式繼承?

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

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

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必須注意的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共同繼承的意思)


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

分得不同的比例,

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

其他順位就沒有份,

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

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簡單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

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

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註:法定繼承人不包括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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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險的給付方式可分為「實支實付」&「定額給付」。

簡單來說,實支實付用多少就可申請多少的賠理金(ps:有所謂的限額限制)

定額給付呢?

不論你實際支出多少醫療費,你買多少的日額,就是一天賠你多少錢!

市面上的醫療險也有所謂的二擇一的方式,

就是當您發生醫療行為時,

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理賠方式來申請。

 

時代在進步相對的我們的醫療水準也在提高,

然而顯示各項的醫療費用也不斷的在上漲中,

試問?

我們的醫療險真的買足夠了嗎?

至於要買多少才算足夠~

當然,這可依照自己的預算及對醫療品質的需求大有所不同,

但至少是平均每日薪資的1.5倍(最基本的)。

 

想想我們為何想要購買醫療險,

不外乎就是發生意外或生病住院時所需的醫療費用,

及因事故造成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

還有最重要的不想因而成為家人的負擔。

 

所以囉!請定期調整您的保障內容,

對自己所投保的內容一定要非常的了解,

才能知道自己的保障缺口在哪!

不要等到真的遇到保險理賠時,

才發現錢沒有花在刀口上,

有時不是保險不好,而是您買的足不足夠及給付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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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全殘?

在我們所購買的保單內頁中會有這樣的條文規定               


【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與被保險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以上七項殘廢程度的給付比率為保險金額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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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保險商品的種類均有它的保障功能!

如果遇到走不了又活不好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

當我們自己開始出現白髮蒼蒼、慢性病纏身、久病不癒.....

我們都知道這也許會成為兒孫的沈重負擔ㄝ,

如何讓家人免於背負這沈重的壓力,

是可考慮替自己規劃一張長期看護險

同時也是讓自己生病時擁有尊嚴生活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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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保障缺角了嗎?

有買的不見得就是完整哦....

1.壽險(保障/理財儲蓄)

2.重大疾病

3.意外險(意外傷殘/意外醫療)

4.醫療險(實支實付/終身醫療)

5.癌症險

6.失能 險(薪資補償)

7.保費豁免

提醒大家需定期檢視您的保單:1.項目是否買齊了 2.每種內容是否足夠以轉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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