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在第59條(職災)當中有規定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著,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 (工資終結)
舉例說明:以薪資2萬、實薪投保試算
薪水2萬 月投保薪資 20,100 元
一但員工發生職災,因此住院不能工作超過三年
勞保傷病給付最高給付二年
第一年可給付(365-3)×(「月投保薪資」/30)× 70% =169,778 元
第二年可領 365 ×(「月投保薪資」/30)× 50% =122,275 元
最高總共可給付=292,053 元
勞基法$59規定雇主的責任
第一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二年原領薪資 =240,000 元
第三年後工資終結 原領薪資X40個月 =800,000 元
最高總共負擔 = 1,480,000 元
雇主實薪投保後 雇主責任-勞保傷病給付 =1,184,947 元
仍需負擔的責任
ㄧ般企業主會擔心像這樣的龐大責任及風險的產生,都會去跟人壽保險公司購買的團保(意外傷殘住院險), 但這樣的但是購買這樣團保在勞基法上不但無法抵充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反而將視為員工福利,造成企業二次成本的浪費,得不償失!
但因為勞基法$59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所以正確的投保方式應該是購買所謂的雇主責任險(補足雇主實薪投保後仍需負擔的責任),一樣是意外傷殘住院險不同的是跟「產險公司購買」,被保險人是公司,而不是員工!而且不是買而已,還必須在工作契約當中明定,產險公司這樣的意外傷殘住院險可以抵充勞基法上的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此才能夠彌補雇主在勞基法上所應負擔的雇主責任!!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34f7dd:4c6b&theme 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可否抵充職業災害之補償? 發佈單位: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8-12-02 雇主為勞工投保之意外險或團體保險,如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部負擔者,保險給付可以全部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當然包括工資),但如果保費是由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者,則雇主只能按保費分擔之比例抵充。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 (2)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判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