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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可以繼承?以何種方式繼承?
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
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
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必須注意的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共同繼承的意思)
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
分得不同的比例,
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
其他順位就沒有份,
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
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簡單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
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
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註:法定繼承人不包括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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