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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可以繼承?以何種方式繼承?

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

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

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必須注意的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共同繼承的意思)


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

分得不同的比例,

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

其他順位就沒有份,

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

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簡單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

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

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註:法定繼承人不包括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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