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職業災害?
雇主除了幫勞工投保勞保以外,仍需負擔雇主責任,就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相關規定,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原領工資補償,首年度勞保補助70%、次年補助50%,甚至兩年後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責任,如果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以上所述皆是以投勞保後雇主的負擔(如未依規定投勞保者,雇主則須全額負擔,並有相關罰則與刑責問題),就單單於勞基法職業災害最高就有169個月的工資補償責任,此風險雇主不可不知。

 

 何謂雇主責任?
雇主責任不僅僅是須負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若因雇主之過失致員工死亡,雇主亦有民法192條對於支出之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對被害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且該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依民法第194條向雇主請求慰撫金。這些才是雇主擔憂的部分,因為發生意外不僅僅是一個家庭受害,而是連雇主都有相當的法律責任,這也是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的一道防線,在此呼籲企業主,應多多種是工作場所衛生安全管理,勿等發生意外才後悔莫及。
 

政府宣導法令至今,仍有許多企業不懂何謂雇主責任、職業災害,許多雇主仍然以為有投勞健保就可免除其他責任,其實不全然如此,所謂這兩種之間的定義在於:職業災害:雇主無過失也有責任。(勞基法第59條);雇主責任:雇主有過失才有責任。(民法184條)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第 184 條 (民法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社會案件分析:
1.某女搭乘貨梯探頭聊天而遭斷頭意外(990704):
就新聞媒體與雇主闡述貨梯嚴禁人員搭乘,並貼有相關警告標示,而員工貪圖時間便利,使用不當慘遭意外身亡。解析:
就本則新聞內容而言,雇主有嚴格禁止人員搭乘,並貼有告示標語,雇主已達告知與防範相關義務,基於法令等相關規範,就於是否有過失之責,就此表面判斷雇主僅需負擔勞基法職業災害相關責任;就本案仍須交由檢察官釐清案情而定。

2.某男於上班中進入冷凍庫盤點,門鎖壞損而遭凍死意外(990705):
就媒體與雇主闡述,因冷凍庫門鎖損壞而雇主尚未更換,員工進入冷凍庫多時皆無其他員工發現,而導致員工處於零下20度低溫反鎖5小時之久,而導致失溫死亡意外。解析:
第二則新聞與首則全然不同,因雇主是否盡到工作環境安全監督之責,本案因工作環境冷凍庫門鎖故障,門關起時則無法從內開啟,且雇主未盡維修與警告之責任,又因人員管理疏失,員工未出現工作亦無發現人員短缺,而導致員工於冷凍庫內反鎖失溫死亡,雇主不僅需付職業災害之責,並且需負擔民法雇主責任之相關賠償與遺屬可依民法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案仍須交由檢察官釐清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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